李合亮: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必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中国式现代化、马克思主义、乡村振兴、人民至上、高等教育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李合亮: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必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合亮认为,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本质要求之一的中国式现代化,其核心要义是全体人民的现代化。从共同富裕的内容来看,强调在物质生活共同富裕的同时,实现作为上层建筑的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从共同富裕的过程来看,财富的创造与分配是贯穿其中的两条主线,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体两面;从共同富裕的目标来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描绘的人类社会最崇高的奋斗图景。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首先,需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的一百多年奋斗征程不断昭示我们,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党的永恒追求和奋斗目标。其次,健全完善实现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持续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注重以民生建设为导向的社会建设,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后,以历史主动精神和历史创造精神推进共同富裕。善于从党的一百多年奋斗历史中汲取养分,汇聚不竭前进力量,强化推进共同富裕使命担当。
摘编自《光明日报》
【胡海良:坚持“两个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胡海良表示,马克思主义是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100多年来,我们党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解决中国问题、得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我们必须坚持“两个结合”,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不断赋予科学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不断夯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
摘编自《人民日报》
【郑有贵:乡村要振兴,产业必振兴】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有贵指出,乡村要振兴,产业必振兴,要坚持精准发力,立足特色资源,关注市场需求,发展优势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多更好惠及农村农民。第一,以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拓展乡村产业发展空间。要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与产业园区建设、特色小镇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等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产业集聚和人口聚集互促的产城融合发展,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县域统筹,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第二,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集聚乡村产业发展动能。通过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一方面,要将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形成企业和农户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格局;另一方面,要将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结合起来,既要充分发挥资本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作用,又要防止把农户从产业链中挤出来。第三,以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需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力争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取得成效。
摘编自《经济日报》
【马德坤:新时代践行“坚持人民至上”重在创造】
山东省高校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马德坤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伟大梦想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努力的方向,也是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为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所作的努力一直都是指向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坚持一切发展为了人民,坚持人民至上。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需要密切联系群众、筑牢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坚持人民至上的关键。一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我们党是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中成长、发展和壮大起来的,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二是要筑牢公平正义。新时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坚持人民至上,就是要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使人民利益得到充分维护,公平正义得到充分彰显。三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坚持人民至上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进入新时代的条件下,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指向是坚持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刘晟:以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广东药科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刘晟指出,高校是人才培养主阵地和科技创新主力军,要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作用,以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科技、人才支撑。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引领高校高质量发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牢牢掌握党对高校的领导权,坚决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将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等制度优势转化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能力;把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要求,围绕大学的主要职能,明确方向、突出重点,提升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打造以服务国家和区域需求为支撑的学科专业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二是勇攀科技创新高峰,不断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定不移走自主创新道路,聚焦“四个面向”,瞄准高峰、基础、前沿、新兴、交叉领域布局一批战略性、储备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深化从源头、过程、评价到运用的全链条科技创新体制改革,营造宽松、多元、竞争、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立足高校所在区域发展特点和自身学科优势,加速汇聚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创新突破。三是努力培育时代新人,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引领和价值塑造,教育引导青年学生理解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强化高校人才自主培养的战略规划。把国家所需和学校所能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加强人才的创新、实践能力培养,按照新阶段新要求深化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改革;锻造高校人才自主培养师资队伍,建立完善人才引进、交流和专业化学科梯队发展等机制,创造有利于教师成长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氛围。
摘编自《南方日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